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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贏合科技: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跟蹤報告
      2017-09-07 08:00:00
     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深圳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半年度跟蹤報告
      
         保薦機構名稱: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被保薦公司簡稱:贏合科技(300457)
      
                保薦代表人姓名:朱春元                 聯系電話:0755-23835238
      
                保薦代表人姓名:胡征源                  聯系電話:010-60833072
      
          一、保薦工作概述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作內容
      
      1、公司信息披露審閱情況
      
      (1)是否及時審閱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
      
      (2)未及時審閱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次
      
      2、督導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
      
      (1)是否督導公司建立健全規章制度(包括但不限于
      
      防止關聯方占用公司資源的制度、募集資金管理制度、              是
      
      內控制度、內部審計制度、關聯交易制度)
      
      (2)公司是否有效執行相關規章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
      
      3、募集資金監督情況
      
      (1)查詢公司募集資金專戶次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次
      
      (2)公司募集資金項目進展是否與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             是
      
      4、公司治理督導情況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列席,公司在歷次會議召開前就有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議案征集了保薦機構的意見,保薦
      
      (1)列席公司股東大會次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表人在會議召開前對會議議案進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了核查,保證會議召開程序、表決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。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列席,公司在歷次會議召開前就有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議案征集了保薦機構的意見,保薦
      
      (2)列席公司董事會次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表人在會議召開前對會議議案進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了核查,保證會議召開程序、表決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。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列席,公司在歷次會議召開前就有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議案征集了保薦機構的意見,保薦
      
      (3)列席公司監事會次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表人在會議召開前對會議議案進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了核查,保證會議召開程序、表決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。
      
      5、現場檢查情況
      
      (1)現場檢查次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次,計劃下半年進行現場檢查
      
      (2)現場檢查報告是否按照本所規定報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(3)現場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情況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6、發表獨立意見的情況
      
      (1)發表獨立意見次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次
      
      (2)發表非同意意見所涉問題及結論意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無
      
      7、向本所報告情況(現場檢查報告除外)
      
      (1)向本所報告的次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次
      
      (2)報告事項的主要內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(3)報告事項的進展或者整改情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8、關注職責的履行情況
      
      (1)是否存在需要關注的事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存在
      
      (2)關注事項的主要內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(3)關注事項的進展或者整改情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9、保薦業務工作底稿記錄、保管是否合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是
      
      10、對上市公司培訓情況
      
      (1)培訓次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次,計劃下半年進行年度培訓
      
      (2)培訓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(3)培訓的主要內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11、其他需要說明的保薦工作情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無
      
          二、保薦機構發現公司存在的問題及采取的措施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存在的問題       采取的措施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        2、公司內部制度的建立和執行 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3、“三會”運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        4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變動 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5、募集資金存放及使用    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6、關聯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7、對外擔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8、收購、出售資產             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9、其他業務類別重要事項(包括對外投資、風險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  投資、委托理財、財務資助、套期保值等)
      
      10、發行人或者其聘請的中介機構配合保薦工作的 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情況
      
      11、其他(包括經營環境、業務發展、財務狀況、         無      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 管理狀況、核心技術等方面的重大變化情況)
      
          三、公司及股東承諾事項履行情況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及股東承諾事項                   是否履 未履行承諾的原因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承諾    及解決措施
      
      1、深圳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:
      
      (1)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對IPO穩定股價的承諾:“公
      
      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
      
      低于按照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披露的公司凈資產總額除以當日公
      
      司股本總額計算得出的每股凈資產。回購公司股票的具體條件
      
      成就后10日內,公司董事會應制定回購股票的具體方案,方案是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中的回購價格不低于每股凈資產的價值,回購比例不低于公司
      
      股本總額的2%。具體方案需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表決通過,獨
      
      立董事應當對具體方案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。公司股東大
      
      會對具體方案作出決議,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
      
      2/3以上通過。回購股票的期限為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
      
      具體方案之日起六個月內。”
      
      2、深圳市雅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:
      
      (1)2017年02月27日做出的資產重組后股份限售承諾:“1、
      
      自本次發行取得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,本公司將不轉
      
      讓本公司因贏合科技本次發行而取得的贏合科技股份。2、自本
      
      次定向發行結束之日起,由于贏合科技送紅股、轉增股本等原是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因使得本公司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,本公司承諾亦遵守上述約
      
      定。3、本公司因贏合科技本次發行而取得的贏合科技股份的鎖
      
      定期/限售期的規定與證券監管機構的最新監管意見不相符,本
      
      公司將根據監管機構的監管意見進行相應調整。”
      
      3、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王維東、許小菊:
      
      (1)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對IPO股份限售的承諾:“自
      
      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,不轉讓或者
      
     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發行前已持有的(直接持有或間接持有)
      
      公司股份,也不要求公司回購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;承諾期
      
      限屆滿后,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下,上
      
      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轉讓。”
      
      (2)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對IPO股份減持的承諾:“1、
      
      持股意向,作為贏合科技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,本人持續看
      
      好公司以及所處行業的發展前景,愿意長期持有公司股票。本
      
      人將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本人作出的有關股份鎖定承
      
      諾的前提下,根據個人經濟狀況及贏合科技股票價格走勢擇機
      
      進行適當的增持或減持。2、鎖定期滿后兩年內的減持計劃。在
      
      持股鎖定期屆滿后 24個月內本人累計凈減持的股份總數將不
      
      超過本人持股鎖定期屆滿之日所持股份總數的30%。在持股鎖
      
      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股份的價格不低于贏合科技首次公開發行
      
      股票的發行價(若在上市后,贏合科技發生派息、送股、資本
      
      公積金轉增股本、增發、配股等除權除息行為的,該"首次公開是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發行股票的發行價"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除權除息調
      
      整)。在贏合科技上市后,只要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總
      
      數不低于公司總股本的5%,本人在減持前將至少提前三個交易
      
      日通過公司公告具體的減持計劃。”
      
      (3)2016年05月16日做出的對重組完成后關聯交易的承諾:
      
      “在本次收購完成后,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贏合科
      
      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關聯方將盡量避免與贏
      
      合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關聯交易;對于確有必要且無
      
      法回避的關聯交易,均按照公平、公允和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,
      
      交易價格按市場公認的合理價格確定,并按相關法律、法規以
      
      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履行交易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,切實
      
      保護贏合科技及其中小股東利益。”
      
      (4)2016年05月16日做出的對重組完成后同業競爭的承諾:
      
      “本人目前沒有從事、將來也不會利用從贏合科技及其控股子
      
      公司獲取的信息直接或間接從事、參與或進行與贏合科技及其
      
      控股子公司的業務存在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任何業務及活
      
      動。”
      
      4、公司股東:
      
      (1)王維東于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IPO后增持義務承諾:是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“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
      
      價均低于按照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披露的公司凈資產總額除以當
      
      日公司股本總額計算得出的每股凈資產。控股股東王維東承諾
      
      在前述增持義務觸發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,就增持公司股票的
      
      具體計劃書面通知公司,并由公司進行公告;其將在公司公告
      
      其增持計劃之日起12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、
      
      集中競價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份。在公司公告其增
      
      持計劃之日起 12個月內合計增持公司股份的數量不低于公司
      
      股份總數的1%,但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5%。”
      
      (2)王勝玲、王振東、許小萍、楊敬于2015年05月14日做
      
      出的IPO股份限售承諾:“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
      
      之日起36個月內,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發行前已
      
      持有的公司股份,也不要求公司回購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;
      
      承諾期限屆滿后,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
      
      下,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轉讓。”
      
      (3)徐鴻俊于2017年02月27日做出的重組完成后股份限售
      
      承諾:“1、自本次發行取得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,本人
      
      將不轉讓本人因贏合科技本次發行而取得的贏合科技股份。2、
      
      自本次定向發行結束之日起,由于贏合科技送紅股、轉增股本
      
      等原因使得本人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,本人承諾亦遵守上述約
      
      定。3、本人因贏合科技本次發行而取得的贏合科技股份的鎖定
      
      期/限售期的規定與證券監管機構的最新監管意見不相符,本人
      
      將根據監管機構的監管意見進行相應調整。”
      
      5、公司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:
      
      (1)王維東、許小菊、王勝玲、何愛彬、田興銀、陳詩君、張
      
      銘、劉明于2015年05月14日做出的IPO后增持義務承諾:“公
      
      司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在增持義務觸發之日起10個交易日
      
      內,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體計劃書面通知公司,并由公司進行
      
      公告;其將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計劃之日起12個月內通過證券交
      
      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、集中競價方式及/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
      
      司股份。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計劃之日起12個月內用于增持公司
      
      股份的資金數額不低于其上一會計年度從公司領取的現金分紅
      
      (如有)、薪酬(如有)和津貼(如有)合計金額的20%,但是        不適用
      
      不超過50%。上述股東在增持計劃完成后的六個月內將不出售
      
      所增持的股份,增持后公司的股權分布應當符合上市條件,增
      
      持股份行為應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證券法》及其他相關法律、
      
      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。”
      
      (2)公司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于2015年5月14日對中
      
      小股東所作的關于股份限售承諾:“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
      
      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,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
      
      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;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
      
      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,自申報離職之日
      
      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。鎖定期滿后,
      
      擬在任職期間買賣本公司股份的,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前報交易
      
      所備案。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其董事、監事和高級管理
      
      人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,仍應遵守上述規定。”
      
          四、其他事項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告事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召開股東大會審議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過了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議案。并于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4月13日與中信證券簽訂了《深圳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作為發行人)與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(作為主承銷商和保
      
              1、保薦代表人變更及其理由        薦人)關于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(A股)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并上市之承銷及保薦協議》,聘請中信證券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任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。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信證券委派朱春元女士和胡征源先生擔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任保薦代表人,負責公司具體的持續督導工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。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1-6月,存在以下中國證監會(包括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派出機構)和貴所對本保薦機構或者保薦的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采取監管措施的事項: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2017年1月17日,因保薦機構臺州府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路證券營業部存在內部控制不完善、經營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理混亂等問題,浙江證監局出具《關于對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臺州府中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決定》(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措施決定書[2017]6號)要求營業部在內部
      
      2、報告期內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對保薦機構或控制等事項上進行整改。收到上述監管函件
      
      其保薦的公司采取監管措施的事項及整改情況 后,我公司分支機構在重大事項報告、營業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部設備管理、印章管理、員工證券投資行為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整改,確保營業部規范經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營。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、2017年2月8日,因我公司北京好運街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營業部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在公司官網和“券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中國”微信公眾號發布“2016年雙11活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動宣傳推介材料”,宣傳推介材料部分表述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片面強調收益,違反了相關外部監管規定,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深圳證監局出具了《深圳證監局關于對中信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查次數措施的決定》(中國證監會深圳監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[2017]2號)。中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證券已完成相關事項的整改,并已向深圳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監局提交了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具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體方案,并按方案落實合規檢查。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、2017年5月24日,保薦機構公告收到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監會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(處罰字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2017]57號)。公司在司度(上海)貿易有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限公司從事證券交易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的情況下,為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,違反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。依據相關規定,中
      
         3、其他需要報告的重大事項        國證監會擬決定:責令公司改正,給予警告,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1,655,849.78元,并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處人民幣308,279,248.90元罰款。具體處罰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項將以我司最終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準。此事件發生以來的近兩年間,在監管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機構的指導下,公司持續完善相關內控機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,今后公司將進一步加強日常經營管理,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法合規地開展各項業務。
      
      (以下無正文)
      
      (本頁無正文,為《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深圳市贏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跟蹤報告》之簽署頁)
      
          保薦代表人: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朱春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胡征源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  9月 7日
      稿件來源: 電池中國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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